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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池州市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办公室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印发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贵政办【2022】11号
成文日期: 2022-05-23 发布日期: 2022-05-25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发改委 咨询电话: 0566-5200902
池州市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办公室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印发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18:11
来源: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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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办〔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天湖风景区、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 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 作用,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 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 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池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池州市分行)共同管理。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 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 为,均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 举报。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 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八条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根据区政府要求,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提出,经区发展改 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池州市分行会签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 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价格,报区发展改革委(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池州市分行批准后,实施轮换。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一条区级储备粮由具备承储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承储。储存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企业承 储资格的条件、认定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池州市分行制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 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陈粮顶替 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将区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区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区级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区级储备粮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区级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九)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十一)经营区级储备粮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十二)其他违反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 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的 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区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报经区政府同意后通过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不得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出入库费用实行定额包 干,核定标准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出入库费用、轮换费用(含合理损耗和新粮与陈粮的实际价差)、监管费用、信息化运维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 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农发行池州市分行测算核定;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正常保管损耗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统计、仓储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 立健全粮食信息和分析决策预警预报系统,为区政府动用区级储备粮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上级要求或实际需要下达动用区级 储备粮的命令,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

(一)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 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 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 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依照规定,对有关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农发行池州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 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和库存监管。承储企业对 农发行池州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和库存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直有关行政机关和农发行池州市分行工作人 员在区级储备粮管理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三)(四) (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依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 储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回骗取的 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行政处罚依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 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或者擅自更改 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区财政局、农发行池州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

第三十八条 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 区级储备粮,或者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2日池州 市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办公室印发的《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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