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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32847231/201609-0023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16-08-29 发布日期: 2016-08-29 21:00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6﹞53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印发池州市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区生态环境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99928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印发池州市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653

 

池州市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10)《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1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

1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15)《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l.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l.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池州市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以及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等)引起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4.1 原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因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等)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或其它的环境污染事件等;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事件。

1.4.2 次生、衍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4.3因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

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但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区内的;在江、河、湖、泊上游及周边地区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我区境内饮用水源地安全的以及大气污染事件影响我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生命安全和生态破坏的。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突然、作用迅速、危害严重、处置技术性强、防护要求高等特点,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把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放射性污染等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地点不同,相关部门担负的职责、处置的手段和条件也有所不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牵头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并积极与环保部门搞好协同。根据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预案,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1.5.3坚持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法律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环境事件负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无论事件的级别大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1.5.4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按照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镇街、园区、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5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信息分析、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组织体系与职责

根据“以人为本、分级响应、就近应急、部门协调、联合处置”原则,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如下图:

2.1指挥机构

2.1.1  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区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的决定;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承担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保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省级医药储备,并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里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安全进行监督,负责提供和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文资源信息,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上级部门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留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委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

区水产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林业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科技局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区安监局负责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1)综合组: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区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救治组: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治组职责由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承担。

3)监测组:掌握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有关情况,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监测组职责由区环保局等部门承担。

4)处置组: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救援组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等部门承担。

5)警戒组:负责救援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以及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警戒组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承担。

6)善后组: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善后组职责主要由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承担。

7)后勤组:负责运输保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保障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由区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8)宣传组:负责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宣传组职责由区政府新闻办、区环保局等部门承担。

2.3 专家组

聘请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相关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区环保局负责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人员的撤离疏散、污染物的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清除等重大防护措施提出技术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区环保局协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1)开展全区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源检查。开展对全区各个行业、部门,产生、贮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环境风险源的检查,掌握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污染处理工艺、技术等有关信息,提出相应的建议。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组织应急演练与培训,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后期的风险评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与培训,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环境应急人才、资料库及物资平台。包括建立专家库,主要风险源企业相关资料,环境应急救援物资信息等。

3.2预警分级指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突发事件的四个类别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预警的确认和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I级预警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发布。Ⅱ级预警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发布。Ⅲ级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Ⅳ级预警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须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由区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在接报后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l)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4.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区交通运输、区安全监管、区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直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区环保局要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由市环保局通报相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I级响应),省应急委员会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县、区的一般性环境突发事件时(启动IXI级响应),由市应急委员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成立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I级响应

1. 先期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环保局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区环保局会同区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2.指挥协调

区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有关区域通报情况;

(8)视情向兄弟县或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9)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 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事发地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区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Ⅱ级响应

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5. Ⅲ级响应

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成立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持。

6.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发生地毗邻县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务、建设、农林、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部《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城区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部《城区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部《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6)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按国家《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

4.6 应急监测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区环保局会同交通、水务、卫生计生、气象等相关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监测规范、布点科学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4.7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终止的命令。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制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装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程序

1)应急处置现场根据应急监测、调查报告,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报请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或人民政府批准。当发生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当发生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发生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2)应急终止后,现场应急状态转入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故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评估。

3)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分别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组,调查组人员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事件发生后,调查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污染危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危害过程等资料;听取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危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各应急成员机构应按预案要求,组织人员立即投入行动,有关人员应迅速到位,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展开工作。

6.2资金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有关的物资储备资金,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提出支出项目预算。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的购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队伍补贴、保险及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6.3装备物质保障

在积极发挥现有应急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处置所需。

6.4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的通讯畅通,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5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预警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科技支撑。

7 监督管理

7.1预案与演练 

各环保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环境应急预案,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熟悉、检验环保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演习结束后认真组织评估和总结,不断增强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7.2 宣传教育 

  积极构建系统完善的环境信息网络综合服务和政策咨询平台,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和环境信息化建设步伐。以宣讲、调研、举办“环境安全教育课堂”、开展“携手共建绿色平安家园”等系列活动,大力宣传环境风险防范意识。通过走进社区、学校、街头开展共同参与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形成多级互动、层层相联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网络,通过面对面的宣讲形式,强化公众环境安全的意识。

7.3 奖励及责任追究

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追究责任制,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1名词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

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环境风险源

指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环境敏感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环境保护目标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对象。

次生衍生事件

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应急救援

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的措施。

应急监测

指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预案

根据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的预测,而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环境风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应急演练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池州市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环保局组织制定、修改和解释。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6-08-29 21:00 信息来源: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