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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实验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阅读次数:655 次 来源: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实验小学 发布时间:2023-11-1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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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实验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经费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的一切经济开支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七条  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校长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强化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机构内部分工做到钱账分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必须实行双岗审核制,经办岗和审核岗分别保管密钥(UKEY),分岗进行操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人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  收入预算,以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在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对重点项目和工程,严格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领导班子或职代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因政策变化或事业发展规划有较大调整等原因,当年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经报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教育经费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教辅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即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收取的代管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实行学校校长一支笔签字报销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

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

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退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资本性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二)其它支出:包括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主要为公业务费和小型购置、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支出,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八条  学校的采购支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学校的大笔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同意。大宗购物支出,其支出票据必须附售货方的详细清单和相关报账业务资料,如会议纪要、请示报告、采购申请表、验收报告等。

第十九条   强化经费支出审签制度。凡报销的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签字(签在发票右下角),如果票据没有具体体现支出内容的,经办人必须写清楚支出内容,经校长签字(签在发票右上角,并签金额的大小写)后方能报销。严禁“一人双签”,即一张发票上经办人和校长为同一人签字。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一)严格按现金的使用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必须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劳务供应者或者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个人劳务报酬、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和福利、在职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除外)。

(二)发生的现金收入须当日缴存财政专户,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三)严格按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按月与国库支付中心对账,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及时与区财政部门核对往来资金的缴、拨、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公事借款,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清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每年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一)区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单笔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2.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2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资产(不含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 (50万元)资产的处置,区财政局认为应当报区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区教育体育局按以下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单笔在3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2.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20万元以下资产(不含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调整入帐。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发展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等。

第三十条  学校按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不同经济活动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十章  档案整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好学校财务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上级对学校的财务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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