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登记的房屋以2006版地形图为准。
(1)2006版地形图上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视同已登记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2006版地形图上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已登记房屋和2006版地形图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的未登记房屋(视同已登记房屋),以下统称主房。2006版地形图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和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以下统称附房。
4.对2006版地形图上未标注的建筑物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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